查看原文
其他

【微靖江】一次试用十级伤残 靖江一案件两次开庭后终水落石出

2016-06-22 3A网络旗下 微靖江

民生无小事,有困难找微靖江 爆料专用微信:cnaaa515

投票之后即可查看结果

如今,商家为了推销商品往往会推出各种各样的活动,现场免费试用便是其中最直接的一种方式。若是在试用过程中受了伤,那么,这责任究竟是该商家承担还是自己负责呢?近日,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做出了二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14年“十一”黄金周期间,靖江市民桂女士与其丈夫唐先生逛街时,见某公司正在靖江天一广场促销跑步机,于是便上前试用一下。可万万没想到,在使用时桂女士竟然摔倒受了伤,在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桂女士左肱骨近端骨折,为此,其住院治疗了20天。

随后,2015年11月13日,桂女士再次前往靖江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两次治疗一共花去医疗费用4.9万余元,其中医疗报销报销3.7万余元。同时,经医院鉴定,最终确定桂女士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

【网络配图】

桂女士认为,当她站到跑步机上时,工作人员突然开快档这一行为操作不当,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因此该公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公司认为当初是桂女士自己走上了起步机并启动了开关,在看到桂女士出事后工作人员迅速拉下了紧急制动开关,使起步机停止了运行。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11月27日,桂女士向靖江法院起诉了该跑步机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两次开庭

2016年3月,靖江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该公司对桂女士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桂女士6万余元。对判决结果该公司表示不服,随后上诉到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6月15日上午,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和部分机关代表旁听。

【网络配图】

该公司代理人称,此次事故发生时,他们参加靖江市天一广场展销是由某媒体组织的,该公司只是应邀参展单位,桂女士应该去告这家媒体。他们公司不是该活动的组织者,所以并不能说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正当当事人)。

桂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事实上是该公司租用的天一广场场地进行或者从事其推销活动,也是营利活动。事故发生的当天,该公司有三台跑步机摆放在广场,其租用天一广场进行营利活动,该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场所,故应当视为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中的场所责任,所以该公司就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另外跑步机是属于该公司的,跑步机旁边的工作人员也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判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络配图】

基于以上规定,最终,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桂女士在试用涉案公司销售的跑步机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其原因是该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该公司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桂女士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上诉公司的赔偿责任;靖江某媒体虽是家装、房展推广活动的组织者,但桂女士的人身损害与该媒体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无关,该公司上诉认为该媒体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不符,于法无据,不应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家担责七成,桂女士自行担责三成。

大靖江小丁丁  靖江方言短剧

——离婚孩子到底归谁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r1306qn7gox&width=500&height=375&auto=0

如果你也喜欢靖江网红小丁丁,或者有什么建议,可以加他微信哦,微信号:cnaaa2126

猜您喜欢

 “微靖江”APP——同城交友聊天 掌上靖江新闻客户端 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微靖江”即可下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